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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肇事案件
2008-11-11 18:16:21 来源:任建忠
李某开着借来的车辆将他人撞伤,在肇事后驾车逃逸,现下落不明,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车辆所有人刘某赔偿被害人王某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共计82465.5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。
法院审理查明:2006年10月14时许,原告王某乘坐由魏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桥西区纬一路拐弯时,被李某驾驶的桑塔纳2000撞翻,造成摩托车驾驶人魏某当场死亡,乘车人王某严重受伤。李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。原告王某于事发后花去近8万多元。因为肇事者李某逃逸,现下落不明,故原告将车主刘某诉至法庭要求赔偿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刘某将自己所有的车辆借给他人,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逃逸,对此事故的发生,车辆所有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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